(本篇文章由《法老王—王至德律師》合作撰寫)
大家好,我是法老王,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。
法老王在停機車的時候最討厭不立中柱的機車,一台車斜一邊,本來明明可以多停一台機車,偏偏要立側柱,足足占了1.5台機車的停車空間,在找不到停車位的時候,看到立側柱的機車就一肚子火。
法老王討厭立側柱的人,房東也是。新聞說有個房東因為房客機車不立中柱,就要房客搬走,帥呀!法老王也好想叫不立中柱停車的人都給我搬走!
這個新聞真是大快法老王的心呀!不過這個新聞一出來,馬上就有法絲跑來問法老王說:「啊幹,人家女生力氣小,中柱立不起來就叫人家搬走,是不是很機車.....啊不是,是不是有違反法律呀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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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實法律上對於立中柱這件事情是沒有特別規定的,也就是說你想立中柱就立中柱,不想立中柱要讓機車倒下來,只要沒有A到別人的車,自然是沒有問題的。問題是新聞裡面房東是有特別在租約上註明「若承租人因個人生活習慣或私人問題,造成他人生活上之不便時經勸導三次以上仍未見改善者,出租人得扣除兩個月押金,並請承租人無條件遷出」,人家房東認為你不立中柱是妨礙到其他房客了,自然可以叫你搬走,還可以沒收押金呢!好棒棒!
不過這裡有個怪怪的地方,誰說不立中柱會造成別人的生活上的不便了?想也知道,一定是有其他房客跑去跟房東告狀,說這個原PO不立中柱害他車子停不進去之類的,不然難道房東沒事專門在那裡抓人家立側柱嗎?既然有其他房客有意見,那也只能請原PO自己改一下習慣了,雖然說原PO說自己是女生、力氣小,很難立中柱,不過這應該是她沒有用對方法而已,立中柱其實不需要太大的力氣的,只要腳踩中柱支架,然後用杆槓原理把機車撐起來就好了......,不對,這樣下去法老王就變成「生活智慧王」了!想知道的自己去查資料啦!
總之,租賃契約屬於私法契約,依據「契約自由原則」,只要不違法、不違背公序良俗,你想怎麼訂就怎麼訂,其實新聞裡的租約也不是真的說「不立中柱就滾蛋」,主要是避免妨礙到其他房客(主要是房東怕其他房客跑掉啦!),所以特別把這條放進租約裡,似乎也不算是不合理,主要還是剛好遇到原PO不太會立中柱(又不想學比較省力的方法),結果就被房東以「會造成別人生活不便」給趕走了,雖然乍聽之下好像有點不合理,不過回歸契約的內容來看的話,似乎就只是「標題殺人」的新聞罷了......。
法老王再囉嗦一下,其實房客如果不理房東,死賴著不走,房東其實也拿他沒輒,只要提告,要求房客返還房屋,不過官司打完,再聲請強制執行的時候,都不知道過去幾個月了,恐怕租約都走完了......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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